1 月 14 日消息,《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于 1 月 13 日正式印发。该办法提出对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的监管举措,首次设立体育健身行业预收资金限额、限期、限次标准。
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同一消费者一次性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金额超过 5000 元、时长超过 24 个月的会籍类预付款;金额超过 20000 元、次数超过 60 次的课时类预付款;金额超过 5000 元的储值类等预付款。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收取各类预付凭证预付款总计不得超过 20000 元。经营者与消费者续约后,收取同一消费者的预收资金余额,以及所对应的服务期限、次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