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宣传普通药品“治疗新冠肺炎”、滥食野生动物、非法宣传“长江鱼”、借直播营销形式作虚假宣传……回顾2020年这个特殊的一年,《现代广告》整理了十大重点领域典型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希望各广告主体引以为戒。
一.防疫用品虚假违法广告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一些不法商家搭上预防新冠肺炎的“顺风车”,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使用。2020年3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2020 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总局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要求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切实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典型案例
天津市津南区金轩宝贝孕婴用品商店发布虚假广告案。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含有“激活自身免疫细胞”“对抗新型冠状病毒新发现”“能阻止冠状病毒对宿主呼吸道上皮细胞的侵入”等内容的食品、保健食品、口腔喷剂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有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或冠状病毒的功效,有关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 年2 月,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二.野生动物虚假违法广告
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石台县仙寓镇硒有缘农家乐发布违法广告案。2020年10月19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显示,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含有“獐子”“野猪”等野生动物制作的菜品图片、字样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0 年7 月,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三.长江流域“野生鱼”虚假违法广告
2020年7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的公告。其中第七项规定,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发布广告。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0月、11月先后公布两批“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湖南省岳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岳阳市网网有鱼生态美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花都店发布虚假广告案。2020年7 月4 日,湖南省岳阳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岳阳市网网有鱼生态美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花都店店堂与包厢墙面上贴有“岳阳代表 洞庭野鱼 虾鲜当道”“源于湖湘 取材洞庭”“产地洞庭湖 河鲜来自洞庭湖,营养健康,每日采购,限量供应,新鲜原生态”等字样的广告。经查,该公司烹饪中实际使用的原材料为人工养殖鱼,该公司为吸引客源,提升餐馆档次,于2019年开始以“长江、洞庭湖野生鱼”为噱头,宣传店内销售的鱼类菜品为长江、洞庭湖野生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岳阳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予以处罚。
四.网络直播营销虚假宣传
2020年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部署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对于直播带货是否属于商业广告,是否应适用《广告法》,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针对这一争议,《指导意见》规定:“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不过,目前直播营销适用《广告法》的处罚案例较少。近期,针对引起社会关注的“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事件,广州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
“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事件。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涉事直播间的开办者,受商品品牌方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于2020年9 月17日、10月25日,安排主播“时大漂亮”通过快手直播平台推广商品“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主播仅凭融昱公司提供的“卖点卡”等内容,加上对商品的个人理解,即对商品进行直播推广,强调商品的燕窝含量足、功效好,未提及商品的真实属性为风味饮料,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90 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不能一键关闭
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关不掉,一直是行业弊病。用户打开智能电视,只能先看一段广告的无奈情况正在得到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典型案例
乐视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案。2020年11月10 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审宣判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所生产的乐视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应予整改。至此,江苏省消保委起诉乐视电视,主张的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应有“一键关闭”功能得到判决支持。
六.互联网低俗庸俗媚俗广告
加强广告导向监管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重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会议屡次要求,清理整治含有“软色情”内容等低俗庸俗媚俗广告,依法严肃查处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涉及导向问题的违法广告。
典型案例
“全家微生活”低俗广告案。2020年5月27日,账号主体为上海福满家便利有限公司的“全家微生活”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多网红激情画面流出.AVI”、头图为电影片头“FBI WARNING”截图并带有播放键的广告推文,引发网络热议,被众多网友投诉。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已于当天对上海福满家便利有限公司开展调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为推销商品,发布了带有明显性暗示的广告, 并向大量用户推送, 宣扬低俗内容, 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七)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玖拾万元整。
七.“三品一械”虚假违法广告
2019年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3月1 日起施行。
典型案例
福建省民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企业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药品(含处方药)、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的广告;发布的非处方药广告,未标有“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药品广告,未标有药品禁忌、不良反应;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有“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保健食品广告,未标有“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 年6 月,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50000 元。
八.农资产品虚假违法广告
为助力农业春耕生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能,切实加强农资广告监管,严厉打击相关农资产品虚假违法广告,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资广告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5 月,公开曝光一批各地查办的农资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
典型案例
上海碧晶肥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肥料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公司网站首页中发布广告,宣传该肥料为“全球最好的硝化抑制剂”“全球最佳氮肥管理剂”“农业部唯一认证可合法生产的氮肥增效剂”,同时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 ( 三 ) 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2020 年1 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0 元。
九.教育培训服务虚假违法广告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随着近两年教育培训服务行业的发展,虚假违法广告也不时出现。
典型案例
重庆莘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自设网站发布教育广告,广告中含有“目前已成西南片区规模最大、师资最强、质量最优、学员满意度最高、出版图书最多、做题app更新最快的公职考前辅导机构”以及“考前再提30 分”等内容。经查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使用“最佳”等禁止用语、对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2020 年3 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0 元。
十.房地产虚假违法广告
虚假宣传、使用禁用语、承诺房产升值……房地产虚假违法广告案例一直是监管重点,各省公布的典型中几乎都会涉及此领域。
典型案例
重庆飞洋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售楼部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含有“渝北区总价最便宜、层高最稀缺、双轨接驳最便捷空港与水港核心地段”,以及“即买即送收租起始租金约63 元/ ㎡、保底租金约3000 元/ 月起”“租金63+ 元/ ㎡持续稳定收益” “一层价格双层价值即买即升值”“普纳斯行政公馆即买即收租起始租金约63 元+/ ㎡ 、保底租金约3000 元/ 月起”“跟着大牌稳赚未来”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2020 年8 月,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处罚款200000 元。
此外,金融理财产品、化妆品、烟草制品、旅游等领域虚假违法广告等,都是监管重点,在此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