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2022年—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在北京市城管委网站对外发布。
户外广告内参仔细研读后,发现此次最新《规划》主要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划分出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区域、限制设置区域和允许设置区域
按照城市空间结构,根据城市区域功能定位,严格控制政务区域、文物保护区域、生态保护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鼓励在商业区域内设置形式丰富多元、体现特色活力的户外广告设施,划分全市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区域、限制设置区域和允许设置区域,明确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布局原则。
1.禁止设置区域。保障中央政务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重点区域,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展现庄重、恢弘、肃静的风貌环境。
2.限制设置区域。根据控制严格程度分为两级,限制设置一级区域和二级区域,通过控制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类型、面积、高度、色彩、亮度等指标,引导设置与区域功能、风貌特点相符合的户外广告设施。
3. 允许设置区域。围绕推动“两区”建设和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重点区域,在设施类型、面积、高度、色彩、亮度等指标上,给予设置人更大的创意设计空间,引导设置多元化的户外广告设施,营造浓郁商业氛围。
二、明确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实现量化控制指标,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面积控制指标体系。
《规划》写明,为统筹考虑城市区域功能、土地使用性质以及开发强度等因素,兼顾社会公众视觉体验与商业经济效益,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面积控制指标体系,以建筑体量为基础,结合区域控制系数、用地控制系数,确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量。
以建筑立面体量为基础,结合所在设置区域及功能用地类型,计算得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面积上限值。
1.总面积上限值控制
(1)建筑立面户外广告设施面积上限值=24米以下建筑立面垂直投影面积×区域控制系数×用地控制系数。
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按24米高度的建筑立面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高度低于24米的,按实际建筑立面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2)户外电子显示屏总面积上限值:
户外电子显示屏总面积上限值=24米以下建筑立面垂直投影面积×区域控制系数×用地控制系数×≤50%电子屏控制比例。
(3)街区户外广告面积上限值:
为区域范围内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面积之和。包括以下设施面积:附着式广告设施、落地式广告设施、品牌集中展示广告设施、利用建筑橱窗设置二维平面广告的橱窗广告设施。
三、明确13个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则
《规划》明确了13个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则,包括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心城区、平原区、生态涵养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中轴线及其延长线、二环路沿线、三环路沿线、三山五园地区、城市门户区域、产业园区和重点商圈。
除此之外,《规划》还写明,本市地区活力消费圈,文化、体育、科技、商务会展等产业园区,以及城市消费中心和特色消费街区等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将具备更多地自主性——“以创意多元的展示形式,设置景观化、艺术化、场景化的户外广告设施,突出多层次、多元化的城市活力场所特色,打造地区活力节点,营造“中国潮”“国际范”与“烟火气”共融共生的商业氛围。”
四、明确户外广告设置负面清单,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他人
户外广告内参注意到,《规划》特别提出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负面清单,表明在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妨碍安全视距,对行人、驾驶员产生眩光或影响道路通行的户外广告设施。广告设施不得使用与道路交通指示标志一致或相近的颜色等。
负面清单也明确了一系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的情形,要求在这类情形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比如,播放声音妨碍他人生产生活;利用激光投影在居住建筑投影广告,或未经产权人同意在其他建筑投影广告;在居民楼、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100米范围内,正向面对居民楼、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设置户外广告显示屏;遮挡居民楼、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筑的通风、采光等。
此外,如有破坏城市景观的情形,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在建筑物门窗玻璃内外粘贴广告等,均被列入负面清单。